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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網(wǎng)訊(記者邢生祥)日前,青海省西寧市制定出臺《西寧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以發(fā)放臨時救助金、發(fā)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3種方式為主,為城鄉(xiāng)困難群眾提供救助。今后,西寧市因罹患重大疾病等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鄉(xiāng)困難群眾,最高可獲12個月2萬元救助金。
《實施細則》明確,臨時救助對象包括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兩類。其中,家庭對象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災難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fā)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個人對象包括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無責任方或責任方無賠償能力)、突發(fā)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根據(jù)《實施細則》,西寧市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統(tǒng)一按西寧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困難家庭人口數(shù)和困難延續(xù)時限3個要素計算確定。原則上,申請人以同一事由申請臨時救助,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具體計算方法為:困難家庭一次性臨時救助金總額=困難家庭人口數(shù)×困難延續(xù)時限(以月為單位)×西寧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
對于不同類型困難家庭的困難延續(xù)時限,《實施細則》明確,低收入家庭中的臨時救助對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導致醫(yī)療費用過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在扣除個人自付部分及有關部門應報銷的費用后,按3至12個月確定,但救助費用不得超過個人承擔的醫(yī)療費用總額,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等后負擔仍然較重,按3至8個月確定,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
另外,低保家庭中的臨時救助對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導致醫(yī)療費用過重致使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在扣除個人自付部分及有關部門應報銷的費用后,按1至9個月確定,但救助費用不得超過個人承擔的醫(yī)療費用總額,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等后負擔仍然較重,按1至6個月確定,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
其他需要救助的城鄉(xiāng)困難家庭的臨時救助對象,患重大疾病的,在扣除個人自付部分及有關部門應報銷的費用后,按1至6個月確定,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難的,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等后負擔仍然較重,按1至3個月確定,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因子女上學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只救助學生本人,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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