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咨詢:
我和丈夫于1986年結婚,我們共有房產一套、汽車一輛。2010年底,我丈夫所在的單位被賣出而與職工解除了勞動關系,單位一次性給了我丈夫20萬元的“買斷工齡款”,其中包括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補助金。我想請問,如果我起訴離婚,這“買斷工齡款”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律師觀點:
“買斷工齡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屬于夫妻個人財產。“買斷工齡款”實際上是一種“失業(yè)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基于勞動者對其所做的貢獻,在勞動者失業(yè)后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而給予的一次性補償款。這種補償與勞動者平時正常性的工資收入、獎金補貼等勞動報酬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對勞動者來說,買斷工齡款是勞動者以放棄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期待收入為代價換來的,同時,在競爭激烈的現(xiàn)代社會,勞動者失去工作也就等同于生存面臨危機,這使買斷工齡款具有較強的專屬性,因此“買斷工齡款”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當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雖然“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等特殊而又常見的財產形式未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提及,但從該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來看,體現(xiàn)了將一些具有嚴格人身專屬性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作為夫妻個人財產的立法思想。如將夫妻一方的“買斷工齡款”“辭職補償金”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有悖于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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