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墊資 墊資的本質是承包墊付的工程款,一般可以認為工程墊資有這樣三個特征:
第一,墊資在建設施工合同里有著明確的約定;
第二,所墊資金必須用于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建設;
第三,墊付的范疇是本應由發(fā)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钡诙钜?guī)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笨梢?,從司法實踐來看,保護墊資者的利益,墊資約定有效是司法領域的一個觀念轉變。墊資的資金,本質上來講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應由發(fā)包方支付給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設備、人工等費用,但發(fā)包方通過約定不支付,轉而由承包方自籌資金墊付周轉。在我國建筑承包領域墊資一度是被禁止的,不允許墊資承包,1996年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對墊資施工作出了嚴格禁止的要求,理由是:違反金融法規(guī),擾亂建筑市場,形成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等,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出現(xiàn)拖欠工程款后造成的后續(xù)一系列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但實際情況遠較執(zhí)法者想象的復雜,墊資問題履禁不止,而且越來越復雜。2006年建設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建市[2006]6號)將禁止墊資的范圍進一步縮小為政府投資目,但墊資承包在國際工程上是被允許的,而且許多大型國際工程涉及墊資。在國內建筑領域,由于墊資的需求和行業(yè)規(guī)范產生了沖突,許多發(fā)包單位為規(guī)避《96通知》制造了黑白合同,或是采取以承諾進場自帶資金為條件,拒絕支付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進度款。到目前,建筑市場墊資問題依舊沒有放開,在許多人的觀念中《96通知》仍印象深刻。墊資帶來的社會問題,實際上并不是墊資這一行為本身的后果,防止拖欠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資的有效方法在于開源引流、疏導融通,強健、規(guī)范建筑市場的大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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