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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潘某某是某公司的員工,2006年7月在天津市大港區(qū)工作期間不慎摔傷,后經(jīng)天津市大港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09年大港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潘某某出具鑒定意見,定為傷殘6級;該公司不服提出重新鑒定申請,2010年1月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7級;2010年7月,受援人潘某某舊傷復發(fā),再次提出鑒定申請,最終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1年1月做出鑒定,定為傷殘6級。拿到鑒定結果后,潘某某就工傷賠償問題向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1年7月天津市仲裁委做出裁決。潘某某對仲裁結果不服遂向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后,雙方對法院的判決結果均不服,于是潘某某上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5月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受援人潘某某再次因工傷待遇問題向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并申請法律援助。天津市律協(xié)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天津睿亨律師事務所律師史瑞英承辦此案。經(jīng)驗豐富的史瑞英律師接受指派后,多次與受援人潘某某和承辦案件的仲裁員就本案進行溝通。因受援人現(xiàn)居于重慶,加之其身體不便,史瑞英律師與受援人電話溝通案件細節(jié),并且克服現(xiàn)實困難約當事人面談;史瑞英律師還幫助受援人整理住院及門診費票據(jù)、住院明細,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票據(jù)和各種鑒定書等證據(jù)材料,全部證據(jù)材料近一尺厚。
本案如期開庭,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工傷的事實沒有任何異議,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被申請人某公司是否已執(zhí)行完第一次判決的內容;再次申請工傷待遇是否合理等問題。針對爭議的焦點,史瑞英律師通過對有關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進行審核,一一反駁了被申請人的主張。
看似簡單的案情,卻經(jīng)過三次庭審才將案件事實審查清楚,天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8月就潘某某工傷賠償糾紛做出裁決,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受援人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自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潘某某工資及各項費用共計63800余元。
潘某某自2006年在天津市大港區(qū)發(fā)生工傷事故已經(jīng)過去近10年,其間為了賠償事宜不斷奔走,維權始終未果。本案在天津仲裁、潘某某現(xiàn)居于重慶、被申請人在安徽蚌埠,三地相隔甚遠給案件增加了難度,加上潘某某已被鑒定為6級傷殘,行動不便,在仲裁過程中,史瑞英律師為給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值得高興的是援助律師的奔波有了實質性的結果。至此案件告一段落,但是援助律師為弱勢群體利益積極奔走的腳步卻不會停歇。 ?。ǘ瓊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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