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我總覺得與公司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有問題。想咨詢一下,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近日,在鄭州一家酒店從事保安工作的小李找到了記者。
據(jù)小李講,在應聘時酒店與他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里面明確約定: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酒店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以工資補貼形式發(fā)放給小李,由小李自行參加社會保險,并要求小李簽訂了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如今小李已經工作6個月了,這件事還一直困擾著他。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咨詢服務熱線“12333”專業(yè)人士解答說,《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渡鐣kU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免除繳納社保義務,該行為是違法的。
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雖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酒店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以工資補貼形式發(fā)放給了小李,由小李自行參加社會保險的內容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約定,但是該約定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抵觸,因此該條款是無效條款。作為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其承諾不具備法律效力。一旦員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企業(yè)將承擔因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帶來的法律責任。
眼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議放棄社保,公司以補助形式發(fā)放的情況并非個案。根據(jù)《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jiān)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fā)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胡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