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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平均數(shù)”影響你的生育生活津貼
2015年度本市職工工資性收入申報工作已正式啟動。社保經(jīng)辦機構已自2016年
1月上旬起,分批寄發(fā)《關于2015年度職工工資性收入申報工作的通知》。
申報內容主要為2015年度職工工資性收入和2015年度單位月平均工資兩項。申報時間為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2月28日。申報平臺為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助經(jīng)辦平臺(網(wǎng)址:https://zzjb.12333sh.gov.cn)。
由于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喪葬撫恤費待遇根據(jù)單位月平均工資予以核定,另外職工病假工資的支付也可能受到單位月平均工資的影響,所以說申報單位月平均工資與職工待遇密切相關。
除了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與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相關的還有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這五種職工平均工資與生育生活津貼到底有哪些關系?操作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關注一
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VS生育生活津貼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shù)計發(fā),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基金支付?!?/P>
從業(yè)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fā);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fā);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guī)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fā)。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fā)。
從業(yè)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或者雖然滿一年但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fā)。
【案例回放】章女士畢業(yè)后簽約到一家外企,每月到手收入僅為4000多元,入職后僅兩年,章女士于2015年2月份就分娩順產一名男嬰。章女士的工資雖然僅為4000多元,但該公司的職工月平均收入較高為7000元,她當年生育時上海還有晚育假的規(guī)定,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享受產假天數(shù)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社保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基數(shù)÷30×產假和晚育假天數(shù),她的生育生活津貼=7000÷30×128=29867元。當然從2016年起上海晚育假取消了,有關待遇請關注即將出臺的新規(guī)定。
標簽: 生育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