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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王某在某人才市場舉辦的招聘會上謀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到某設備銷售公司做倉庫管理員。去公司報到的第一天,行政部門領導拿出了一份情況說明,示意王某簽字。該份說明上寫著:“不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自愿放棄該權利?!惫镜慕忉屖抢U納保險費太麻煩,公司把這筆錢以“補助”形式發(fā)放給員工,這樣比較省事。王某沒多想就簽字了。最近,王某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承擔因未繳社保費而導致其遭受損失的賠償責任。法院對王某的訴請予以支持。
評析:作為用人單位的某設備銷售公司應當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該公司卻抓住部分勞動者不懂法的弱點或者貪小便宜的心理,以發(fā)放“補助”的方式騙得勞動者在情況說明上簽字,向員工支付遠低于公司應承擔的社保費金額,規(guī)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當勞動者發(fā)現(xiàn)自己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要么通過行政程序,向社保部門、勞動監(jiān)察部門等單位投訴,要求敦促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要么通過司法程序,在無法補繳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至于用人單位誘騙勞動者寫下的諸如情況說明這類放棄法定權利的單方聲明,因該類說明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約定?! 。ㄠ嶏w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