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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7日。馬某在工作中負傷。同年5月28日,當?shù)厝松缇终J定馬某為因工負傷,后經(jīng)鑒定為9級傷殘。
今年7月29日,馬某向單位遞交職工辭職報告書,寫明辭職原因為“工作累,左腳麻木不能干”,并要求單位支付20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遭到拒絕。
庭審時,單位辯稱,馬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單位應當支付工傷待遇,但馬某是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
因調(diào)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決駁回馬某的請求。
仲裁委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至10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上述規(guī)定只是賦予7至10級工傷職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權利,并獲得工傷待遇,但未規(guī)定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jīng)濟補償。馬某以“工作累,左腳麻木不能干”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那樾?,故其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jīng)濟補償?shù)恼埱蟛荒塬@得支持。(侯力強 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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