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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新聞網(wǎng)-南國今報來賓訊(記者黃必成 通訊員韋玉娟 韋柳林)公交車司機陸某由于沒有收到公司發(fā)放的《駕駛員休息表》,正常去上班,途中發(fā)生車禍。公司以早已安排他休息為由,否認他是工傷。25日,來賓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以公交公司無法證明自己已通知陸某休息為由,支持人社部門認定陸某是工傷的決定。
路遇車禍 認定工傷
2013年10月7日早上,陸某從住處騎電動車前往來賓市公交車公司上班.行至來賓大橋上時遭遇車禍,受了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其右側(cè)脛骨粉碎性骨折、身上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和腦震蕩。交警部門認定陸某在事故中無過錯,不需擔責。
事發(fā)后,公交公司并沒有為陸某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14年8月15日,陸某向來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審查后認為,陸某是上班途中受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認定其為工傷。公交公司不服。
今年1月6日,公交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人社局的工傷決定書。
公交公司 舉證不力
庭審中,公交公司向興賓區(qū)法院提交了一份《駕駛員休息表》以及多名公司員工的證詞,稱2013年9月30日,公司擬定了《駕駛員休息表》,其中安排陸某在2013年10月7日至8日休息;事發(fā)當天,正是陸某的休息日。另外,陸某出車禍,只能證實事故發(fā)生,未能證實他是去上班途中出的車禍,其發(fā)生事故的地點并不是通往公司的惟一通道。
人社局則認為,公交公司稱陸某應知道10月7日是其休息日,但無法提供確鑿證據(jù)證實。公交車司機的工作具有一定規(guī)律性。2013年10月1日至6日,陸和搭檔黃某負責駕駛一輛公交車,陸是上午班,每天簽到時間為6時05分到7時不等。10月7日早上,陸按日常工作步驟去上班,由此出了車禍,應認定為工傷。
興賓區(qū)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9月30日,公交公司擬定《駕駛員休息表》后,由工作人員將休息表發(fā)到司機所開的車輛上,但未履行簽收手續(xù),無法確認陸某是否收到10月份的休息表。
法院認為,《駕駛員休息表》沒有告知或送到陸某手上,人社局在受理工傷認定時,公交公司未能提供告知陸某休息的有效憑證或送達憑證。10月1日至7日,應該是陸某的正常上班時間,公交公司也未告知陸某應休息,且陸某當天上班是合理的路線和合理時間,應視為正常上班途中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guī)定認定工傷情形,應屬于工傷。原告公交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要求撤銷被告人社局工傷決定書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公交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由于公交公司無法提供有效憑證證明已通知陸某休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來賓市中級法院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