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工傷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17-06-05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制度保護的對象是特定人群…工傷職工,旨在保障工傷職工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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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制度保護的對象是特定人群…工傷職工,旨在保障工傷職工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
《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有一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這部分單位的職工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針對這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guī)定;
1、戶籍跨統(tǒng)籌地區(qū)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與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xié)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計發(f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按照以下標準一
第一條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和《嘉峪關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
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的通知 京勞社工發(fā)[2003]199號 各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yè),中央在京企業(yè): 根據(jù)《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
【頒發(fā)部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頒布日期】:2007-4-25 【法律文號】:京勞社工發(fā)【2007】71號 【執(zhí)行日期】:2007-4-1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京勞社工發(fā)【2007】71號
規(guī)范勞動能力鑒定 更好服務工傷職工 ——人社部工傷保險司負責人解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規(guī)范鑒定程序 細化鑒定環(huán)節(jié) 記者:勞動能力鑒定在工傷保險工作中起著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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