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是什么一、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如何管理
1、全省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實行“統(tǒng)一管理、計劃收付、兩級調劑、分級負責”的管理方法;采用全額征集和全額撥付的結算方式。
2、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實行統(tǒng)一管理。其中,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地、縣(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由市地代管。
3、省政府每年初根據全省及各市地上年度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收支決算情況,在綜合考慮職工參保覆蓋率、工資增長率、基金收繳率、清還企業(yè)欠費率、追欠擠占挪用基金率和離退休費用增長變化等因素的基礎上,向各市地、行業(yè)下達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劃。各市政府、行署和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計劃,向各縣(市、區(qū))和企業(yè)下達分解計劃。
4、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省設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總戶),市地、縣(市、區(qū))設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戶)。各市地、縣(市、區(qū))收繳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按省、市地下達的基金下繳計劃分別上繳省、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省、市地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總戶、分戶)。省及各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積累的基金,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
5、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zhí)行上級政府制定的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劃,除遇重大自然災害和特殊情況外,計劃一般不作調整。對不按規(guī)定上繳基金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會同財政部門直接從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劃撥。
6、各市地(不含濟南、青島)按省下達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征收額的一定比例(1999年按10%),按月提取省級統(tǒng)籌調劑金。按照省下達的基金收繳計劃,基金收支相抵有結余的市地,按月上解調劑金。完成省下達的基金收繳計劃后,基金收入不足支付離退休費用的市地,先用本市地提取的省級調劑金予以彌補;仍不足的,從本市地歷年滾存結合基金中支付;結合基金用完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下撥差額。完不成省下達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征收計劃而出現基金收入不足支付離退休費用的,用歷年滾存結合基金彌補。市地當年歷年結余的基金,由所在市地代管,使用時需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7、濟南、青島暫不上繳省級統(tǒng)籌調劑金,省也不予調劑。當年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收入不足以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yǎng)老金時,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動用歷年滾存結合基金彌補。仍不足支付時,當地財政部門應給予支持。
8、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是保障企業(yè)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專項基金,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嚴禁投入金融和經營性事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