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遇到工傷后,對單位賠償?shù)慕痤~不滿意,于是就申請了工傷勞動仲裁,結果工傷勞動仲裁的結果也是偏向單位的,這時勞動者覺得非常的不服氣。
工傷勞動仲裁后不服起訴到法院會按責任劃分嗎?不一定。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 其作出的裁決 如果一方不服 都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意 是起訴 并不是上訴,如果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還不服 還可以進行上訴 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想故意拖延訴訟時間是沒有好辦法的,因為起訴和上訴均是用人單位的訴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jīng)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zhí)行。
工傷勞動仲裁后不服起訴到法院會按責任劃分嗎?工傷的直接責任者也可能是勞動者自己的,提醒廣大勞動者不要覺得工傷賠償數(shù)額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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