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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南京9月13日電(張知悅 吳丹 朱曉穎)員工自愿申請公司不參加社會保險,公司據(jù)此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xù)屬于違法。江蘇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判決新東旭公司賠償李某因未參加社會保險造成的醫(yī)療費損失4.3萬元。13日,經(jīng)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該判決。
2010年4月,李某進入新東旭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李某等員工向公司遞交申請,內容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參加社會保險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關資料,經(jīng)本人慎重考慮,決定不參加社會保險。因此而產(chǎn)生的責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擔。請將公司應承擔之社會保險費隨工資發(fā)放給本人”。據(jù)此,新東旭公司未為李振友辦理城鎮(zhèn)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xù)。
同年11月,李某因腦出血、肋骨骨折等疾病入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69753.32元(其中61869.96元屬于社保可支付的用藥范圍)。因未能獲得社保支付,李振友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新東旭公司支付李某醫(yī)療費61869.96元。新東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雙方關于社保的約定屬于勞動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應優(yōu)于一般約定,李某申請不繳納社保,并承諾由此產(chǎn)生的后果由其承擔。
李某主張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新東旭公司不為其繳納社保,屬于違法行為。所以其無法由社?;饒笾У尼t(yī)療費,應由新東旭承擔。
張家港法院審理后認為,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現(xiàn)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因此,李某申請不參加社會保險,新東旭公司以此為由未為其參加社會保險,雙方之間的合意行為無效。對于該無效行為發(fā)生的原因,新東旭公司及李某均有過錯,從照顧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等實際情況出發(fā),判決新東旭公司承擔李某因未參加社會保險未能得到社保支付的醫(yī)療費43000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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