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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訊 (記者章程 通訊員寧宇)76歲的袁老伯在出租屋下樓梯時沒有扶穩(wěn),結果摔傷導致骨折。他認為是樓梯扶手太矮所致,就將房東告上法庭。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花都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的樓梯扶手高度低于國家相關標準,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為此判決房東承擔20%的責任,賠償近2萬元。
2012年4月,袁老伯兒子租用了花都區(qū)獅嶺鎮(zhèn)一棟房屋的第3層。2013年9月27日下午1時30分左右,袁老伯在出租屋3樓下樓梯時重心不穩(wěn),沒有扶穩(wěn)而從樓梯上摔下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用8.9萬余元。經(jīng)診斷,袁老伯舟狀骨等多處骨折。
事發(fā)后,袁老伯要求房東吳某賠償,但遭到對方拒絕。無奈之下,袁老伯將吳某告上法院。袁老伯認為,他摔傷完全是因為樓梯扶手太矮,僅0.5米高,這不符合國家要求,根據(jù)《住宅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樓梯扶手不應低于0.9米,因此吳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面對控訴,房東吳某堅持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他辯稱,袁老伯的損傷與樓梯的扶手高度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是袁老伯自己不小心,還有他兒子沒有監(jiān)護好造成的。而且袁老伯兒子租用的涉案房產(chǎn)是作為廠房使用而非住宅使用,袁老伯不是該廠員工,該場所并非袁老伯應去的場所,為此袁老伯不應在此處租住,故請求法院駁回袁老伯全部訴訟請求。
賠償逾1.9萬元
法院認為,袁老伯食宿均在涉案房屋,有違《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性質。事發(fā)時,袁老伯下樓梯未盡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但涉案房屋的樓梯扶手高度低于國家相關標準,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所以法院依法酌定吳某承擔20%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1.9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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