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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再婚老人,男方為耄耋之年,系退休職工,女方也年逾六旬,為濟南一村民。兩位老人在10年前登記結(jié)婚,誰想一年前兩人又鬧起了扶養(yǎng)糾紛,雙方各持己見,最終鬧上了法庭。
原告自稱被攆出家門
據(jù)原告馬一穎(化名)訴稱,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結(jié)婚,婚后共同生活在被告蔡少爾(化名)處。2011年4月份被告長子將原告趕出家門,被告既沒有將原告接回家居住,也沒有支付任何生活費,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每月扶養(yǎng)費1000元。
不過,被告蔡少爾對此卻辯稱,原告所說純屬謊言。“我大兒子身高不足1.40米,腿部殘疾,是無法趕走一個正常人的?!?/p>
此外,蔡少爾還表示,自原告與他共同生活以來,經(jīng)常以各種理由向其要錢要物,不如意便吵鬧。而在2011年5月下旬,自己生病在打吊瓶過程中無原告陪護,每次都尿褲,而原告以種種理由拒不陪護?!?月24日下午我去打吊瓶,待我回來時發(fā)現(xiàn)原告不知去向,打電話叫原告回家但至今未回?!?/p>
被告每月需支付原告扶養(yǎng)費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庭審調(diào)查、質(zhì)證查明,原告馬一穎與被告蔡少爾雙方均系再婚,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在被告處。不過,2011年5月下旬被告因病打吊針期間,原告未去,被告之子蔡某某與原告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隨即于次日自行離開被告住處至今。
法院日前依法作出判決,在原、被告夫妻關(guān)系尚存期間,自2011年5月起至2013年3月,被告蔡少爾向原告馬一穎每月支付扶養(yǎng)費300元,共計6900元;自2013年4月起,每月15日前被告蔡少爾向原告馬一穎支付扶養(yǎng)費300元。記者 王茜 高玉龍 通訊員 劉科 王繼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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