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農(nóng)民工把人社局告上公堂
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超時加班等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主張加付賠償金,但前提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的期限內(nèi)未予支付的。湖南籍男子龔建兵在向廣東中山市人社部門舉報企業(yè)違法用工行為后,遲遲未獲得受理,致使其在仲裁時提出的加付50%賠償金的請求被駁回。日前,龔建兵遂就中山市人社局不作為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由
行政處理不及時致加付賠償被拒
2012年8月1日,廣東中山市一家公司原模具工龔建兵向當?shù)刂俨梦崞饎趧訝幾h仲裁,要求公司補發(fā)工資、加班工資和經(jīng)濟補償金,并主張拖欠工資、加班工資和經(jīng)濟補償金50%的賠償金。當月9日,他又向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寄出了《企業(yè)違法行為投訴書》,投訴公司存在延長工作時間等違法用工行為,要求中山市人社局依法處理。
因中山市人社局在收到投訴書后的60日法定期限內(nèi),未對龔建兵的投訴請求及時作出行政處理,致使龔建兵提出的加付50%賠償金的仲裁請求被駁回。
龔建兵認為,這是中山市人社局行政不作為所致,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中山市人社局行政違法,判令市人社局對其提出的投訴請求限期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予以答復(f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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