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解釋,是保險合同內容發(fā)生爭議時,由法院和仲裁機構對保險合同的內容予以確定和說明。我國《合同法》第12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因保險具有專業(yè)性、社會互助性以及保險合同條款的標準化,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和方法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釋,生命人壽四川分公司相關專家提示廣大消費者,在保險活動或司法實踐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文義解釋原則
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并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xiàn)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yè)的通用含義解釋。
2.意圖解釋原則
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于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jù)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
3.不利解釋原則
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首先,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范圍僅限于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其次,此原則適用方法應當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若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此外,采用保險協(xié)議書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時,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擬定的保險條款,如果因含義不清而發(fā)生爭議,并非保險人一方的過錯,其不利的后果不能僅由保險人一方承擔。如果一律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顯然是不公平的。可見,這種解釋應有一定的規(guī)則,不能隨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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