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草案劍指四大癥結:
癥結一、個別單位拒絕繳納
草案:加大了懲罰的力度,將處罰額度從2萬元改為"欠繳數(shù)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繳納可從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或法院扣押、查封相應財產(chǎn)抵繳。
專家解讀:加重處罰非常有必要。一定要讓違法的成本遠遠高于其收益,才能有效遏制個別單位的不當行為。
癥結二、資金未能專款專用
草案:明確規(guī)定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不得相互擠占或者調劑使用。
專家解讀:除了對資金的繳納、運營等方面予以追蹤,還應對社保資金的最終環(huán)節(jié)--發(fā)放予以跟蹤,以確保社保資金發(fā)放到位。
癥結三、參保人知情權不足
草案: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向本單位職工公示,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也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專家解讀:保障民眾的知情權,提升民眾的監(jiān)督權是大勢所趨,但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細則與之配合,否則就容易變成形式主義的花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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