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起訴狀中的陳述,原告劉先生于2002年退休,當時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發(fā)給其一本退休證、一本開戶行為發(fā)展銀行的支付退休金的儲蓄簿。
劉先生領到退休證時,發(fā)現其退休工齡被少計算幾年,遂以退休工齡問題起訴其退休前所在用人單位。經過社保局核實后提交的有關計算原告工齡的證據,劉先生已經被補回工齡。
事情還沒有結束。后來,劉先生發(fā)現退休金并沒有隨著退休工齡的增加而增加。原來,社保局是按照1993年底標準工資135元計算的,之前劉先生對此數據并不知情。
最近,劉先生通過東莞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制作的職工名冊得知,名冊記錄其在1993年底的標準工資為150元?,F劉先生要求社保局按照1993年底的標準工資150元,重新計算核發(fā)其退休金,并補回其退休至今少支取的退休金總額。
因對退休金的計算標準有異議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還是法院受理的新類型訴訟案件。
案件經歷訴訟程序后,法院將對該問題給予法律上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