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歷經3年探索完善,在全省建立并實施農村牧區(q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制度。這是在全國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第24個省份。
青海省結合農牧區(qū)特點、特困人口狀況、各級財政實力、分東部、環(huán)湖、青南三個地區(qū)分別確定三個保障線標準,采取低標準起步,不擴大覆蓋面,差額補助方式,在具體運行過程中逐步完善這一保障制度。
依據2010年的覆蓋面,2011年約有23萬農牧民享受農村低保制度。
按照各地維持農村牧區(qū)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并適當考慮其它日常生活支出,青海農村牧區(q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為:西寧市、海東地區(qū)650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700元,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為750元。
這一保障線將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
青海建立農牧民享受農村低保制,經歷了三年有效的探索。
2004年青海省在農牧區(qū)建立農村牧區(qū)特困人口救助制度,2005年在建立城鄉(xiāng)社會體系中建立農村低保制度。
近兩年,青海省在農村牧區(qū)特困人口救助制度方面實現了兩大跨越:
一是2005年擴大特困人口救助的覆蓋面,救助人數從2004年的18.7萬人增加到22.9萬人,救助面從2004年的占農牧民總人口的5.4%提高到6.9%;
二是2006年提高了特困人口的救助標準,并實行了分類施救制度,保障標準從年人均103元增加到146元,對特殊困難的重點人群實施了重點救助。
青海省農牧區(qū)采取低標準起步,不擴大覆蓋面,采取差額補助的方式,建立起青海省農村低保的基本制度,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再逐步完善。
同時,對因病、因殘、家庭無勞動力、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眾也給予了重點保障,在享受農村低保政策的同時再每人每年補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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