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養(yǎng)老保險全國統籌時間表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實現養(yǎng)老保險全國統籌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據透露,經人社部及有關部門評估,全國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準,在這個基礎上會研究基礎養(yǎng)老金全國統籌的方案。
胡曉義說,關于全國統籌的規(guī)定,在此次通過的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一章中規(guī)定,“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
“十七屆五中全會關于‘十二五’規(guī)劃的建議恰好今天全文發(fā)布了,里面提出實現基礎養(yǎng)老金全國統籌,我理解,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個時間表。”
據介紹,到去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qū)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但出臺方案不等于實施到位,人社部和有關部門一直在對省級統籌做評估。胡曉義表示,這個方案涉及各方利益,也會通過各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另行規(guī)定”授權無礙法律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昨天在解答“社保法中授權過多”問題時表示,授權過多不會影響法律的實施,不會把權力集中到地方,社保法最大的意義就在于從大的法律層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確定下來。
“社會保險法中的一些條款授權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信春鷹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快速發(fā)展和變化的過程中,新的機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第二,中國幅員較大,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歷史又比較短,所以本著發(fā)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
國家立法確定大原則的基礎上要給國務院和地方一些空間。
第三,現在社保制度不斷地發(fā)展完善,有一些階段性、過渡性的措施很難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來,要給改革和發(fā)展留下空間。
單位不足額繳費可申請強執(zhí)
在回應社會保險強制手段的問題時,胡曉義指出,關于社會保險強制手段的問題,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guī)定“當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沒有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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