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繳社保職工無法享受社保待遇咋辦
小王是昌樂縣一家公司職工,因生病被單位辭退,公司沒有給小王繳納任何社會保險。2010年10月20日,小王到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請求立案,要求單位給自己補繳2006年5月至2010年4月的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費,并享受醫(yī)療保險待遇。仲裁員審查了小王的申請書后,認為小王請求的事項不屬勞動爭議范圍,請求事項也不明確,建議小王修改申請書。小王不服,質問仲裁員說:“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3項明確規(guī)定社會保險爭議屬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你們?yōu)樯恫皇芾恚?rdquo;
仲裁員對小王的問題進行了耐心的法律解釋。實際上,小王的情形是當前勞動者維權的一個典型問題。雖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guī)定社會保險爭議是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但對什么是社會保險爭議,實踐中卻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仲裁員認為,社會保險爭議應做字面解釋,包括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有的仲裁員認為,應當做限制解釋,并不是所有的有關社會保險的爭議都是社會保險爭議。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下發(fā)的《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意見》認為:
社會保險爭議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基本醫(y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醫(y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待遇和賠償金而發(fā)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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