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天津、安徽、江蘇等地紛紛出臺了關于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新政策,政策中調整了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初始參保年齡,2013年開始由現在的18周歲調整為16周歲。但是很多市民對這一政策產生了疑惑。
首先,一個必須澄清的基本事實是,設定新農保和城鎮(zhèn)居民的初始參保年齡為16周歲,并不是真正的“新規(guī)”,而是國家早就明確的既有政策。國務院2009年和2011年針對新農保和城鎮(zhèn)居民養(yǎng)老保險發(fā)布的兩個 《指導意見》均明確“參保范圍”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
其次,另一個基本事實是,與“延遲退休”明顯不同的是,初始參保年齡只是一個 “可以、自愿”意義上的參保資格線,而并非“必須、強制”意義上的享受保險待遇資格線。也就是說,現行政策只是規(guī)定,16歲可以自愿參保,并不要求16歲必須強制參保26歲乃至36歲再選擇參保,也是完全允許的。
最后,從勞動就業(yè)角度看,設定16歲為初始參保年齡,實際上也并不違背現行勞動法規(guī)。依據《勞動法》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這意味著,法律并不禁止年滿16歲未成年人就業(yè),同時又要求對他們實施特殊保護。
在這種背景下,再結合城鄉(xiāng)居民養(yǎng)老保險的“自愿參保”原則,16歲的初始參保年齡,顯然更應被合乎邏輯地理解為一種保障性要求,而非限制性要求,與其說是苛求,不如說是善待。否則,如果一方面允許年滿16周歲未成年工就業(yè),另一方面又不允許他們參加養(yǎng)老保險,非得等到18歲,那么豈非反倒會損害其平等及時的參保權利?
此外,我們還應看到,在教育普及程度不斷提高的當下,“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盡管確實存在,但又絕非這個年齡段的生活主流。絕大多數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際上都處在在校學習、受教育的狀態(tài)。因此,在現實生活中,“16歲”只可能是極少數人的初始參保年齡,而不可能是大多數城鄉(xiāng)居民普遍的實際參保年齡,相應地,它實際上也不可能產生太大的 “多收保費”效果至少與“延遲退休”意義上的普遍“多繳保費”,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語的,也完全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概念。
提示:將養(yǎng)老保險參保年齡提前到16周歲是無關“延遲退休”的,這一看法顯得有些“過敏”甚至捕風捉影了。專家指出,這一政策既不是“延遲退休”語境下出臺的新規(guī),也并不可能真正產生多少變相“延遲退休”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