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fā)生于南京的一樁駕車撞人逃逸案件頗為特殊。肇事者周某在駕車闖紅燈時,撞傷了騎車人王某,但他并沒有停下汽車救助傷者,而是快速逃離了現(xiàn)場。最終,警方通過監(jiān)控探頭找到了周某,他給出的逃逸理由是,自己的車輛當日新購,車險保單要到次日凌晨才能生效,還未生效擔心無力賠償受害人,于是選擇逃逸。
繳納保費不等于保單生效
從周某的案例中不難看出,保單生效日對被保險人能否獲取賠償至關重要。一些車主可能有這樣的經歷,自己已經為愛車買了保險、繳納了保費,卻最終因為一句“事故發(fā)生時尚不在車險的保險責任期內”而無法獲得賠償。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實際上,車險的保險責任期間一般都是以保單生效日為起點的,而并非繳納保費的時間。據肇事者周某介紹,他的愛車就是事發(fā)當天下午繳納車險保費的,但工作人員提醒他,保單要從次日凌晨起才能生效,于是也就引出了他逃逸的想法。
據了解,車險和其他財產保險一般都沒有及時生效的概念,一般當天辦理完手續(xù)后,保險責任正式生效要等到第二天零時,在繳納保費至保單生效的這段期限內,萬一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是無法理賠的,可以說仍是保險的“真空期”。所以,廣大車主還應該特別謹慎駕駛,避免出險。
人身保險生效時間有規(guī)定
人身保險的保單生效期同樣值得關注。
在新《保險法》中,對人身險合同何時生效有所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也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了,那么這份保險合同生效日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那天,也就是投保人簽名遞交投保單之際。反之,如果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后,無法通過保險公司核保認可,那么保險合同就無法成立,更無法生效。這一條款對厘定壽險產品的生效節(jié)點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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