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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fā)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yōu)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chuàng)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第五條 國務院根據(jù)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制定并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shù)貙嶋H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調整本行政區(qū)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xié)調機制,指導、協(xié)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xié)調具體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tǒng)籌協(xié)調,推動實現(xiàn)共建共享。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根據(jù)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 國家扶助革命老區(qū)、民族地區(qū)、邊疆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xié)調發(fā)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充分發(fā)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fā)揮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作用,推動運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眾的科學素養(yǎng)和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筑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社區(qū))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職工)書屋、公共閱報欄(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shù)字文化服務點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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