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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yōu)保網(wǎng)(http://www.kcuv.cn/)07月12日訊,7月11日,省政府法制辦面向社會公開征求對《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修訂送審稿)》的修改意見及建議。該《辦法(修訂送審稿)》提出,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或者服務的,可以處非法獲取低保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辦法(修訂送審稿)》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指導性標準,并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diào)整。市(州)人民政府根據(jù)維持當?shù)爻鞘芯用窕旧钏匦璧馁M用,參照省人民政府指導標準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zhí)行。
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爻鞘芯用褡畹?a href="http://www.kcuv.cn/shebaoxinwen/1316506/">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fā)給保障金。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辦法(修訂送審稿)》提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chǎn)狀況定期核查。申請或者已獲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人員,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給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減發(fā)、停發(fā)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截留、擠占、挪用、私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由有關(guān)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或者服務的,由有關(guān)部門決定停止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資金,可以處非法獲取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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