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勞工保障早報:案情簡介:請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等損失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6年2月,雷某在公司處做長期固定清潔工,吃住在單位,日夜堅守在工作崗位,從沒有休息過一天,節(jié)假日也在單位加班,卻從沒有領取加班工資。公司為逃避《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要求雷某補簽從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年底的勞動合同,并告知雷某如不補簽合同,將工作區(qū)鑰匙從雷某手中收走,更換工種,抵制前期未簽的勞動合同。公司6年多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已與雷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雷某與公司從2009年至2015年2月勞動關系成立,并支付雙倍工資;2.公司為雷某補交從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的養(yǎng)老保險金和社保金;3.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每年補償雷某1個月工資,補發(fā)6年來加班工資。
法院判決:駁回雷某的訴訟請求。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雷某于2013年11月2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故雷某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參照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2013》第二十六條“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不能再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對于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單位聘用,雙方法律關系定性區(qū)分以下情況進行認定:按照國家規(guī)定,已經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繼續(xù)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單位聘用的,屬于勞務關系;勞動者連續(xù)工作已滿十年的,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應當終止,此后勞動者繼續(xù)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務關系;在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xù)期間,勞動者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其與新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的,可按勞務關系處理;達到退休年齡后,初次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屬于勞務關系”的規(guī)定,雷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公司處工作,雙方之間應認定為勞務關系。對原告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再次工作是否都構成勞務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之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之規(guī)定,可以認定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勞務關系。
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進城務工的農民表現尤為明顯,在此種情況下,應如何認定雙方關系?葛春喜律師認為,為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條件,而并非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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